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5〕32號)和《中共黑龍江省委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促進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的意見》(黑發〔2016〕23號)精神,按照中共大慶市委辦公室、大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貫徹落實<黑龍江省貫徹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實施方案>的行動計劃(2017-2020年)》的通知(慶辦發〔2017〕30號)要求,為切實加強科技創新券(以下簡稱"創新券")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黑龍江省貫徹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實施方案>
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共同組織實施創新券工作。市科技局負責創新券的申請受理、資格審查、發放和兌現材料受理及組織審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對創新券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創新券的支持對象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無弄虛作假記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要求,且與提供科技服務單位無任何隸屬、共建、產權紐帶等關聯關系的中小微企業,以及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等。對科技人員、大學生、農民、城鎮轉移就業職工創辦的,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以及入駐市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的中小微企業給予優先支持。
第五條 創新券的支持范圍為科技服務機構對本辦法第四條中的支持對象所提供的以下技術服務:
1、委托開發、合作研發等研發設計服務。
2、樣品測試、新產品檢測、產品性能測試等檢測分析服務。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標準要求必須開展的強制檢測和法定檢測等非科技創新活動,不納入支持范圍。
3、技術解決方案、科技咨詢等科技服務。
第六條 本辦法所指的科技服務機構為經大慶市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平臺注冊登記,為企業提供科技服務的高校院所、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新型研發機構等創新載體和檢驗認證機構、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科技服務機構等各類科技創新服務機構。
第七條 創新券采用電子券形式,通過大慶市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平臺在線申領和使用,實行實名登記備案,有效期1年。申請者需在有效期內按申報計劃使用,不得買賣、轉讓,不得重復使用,逾期未登記使用的創新券自動失效。
第八條 創新券采取事前申請、事后補貼的形式。符合條件的企業每年可申請的創新券使用額度不超過5萬元。政府按企業使用創新券購買技術服務實際發生費用金額的50%比例給予補貼,最高補貼資金不超過5萬元。
第九條 大慶市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平臺于每年1月1日開始申請與發放。享受優先支持的企業在申請時需提供有關資質證明。
第十條 大慶市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平臺對企業在線填寫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信息審核,通過審核的企業可獲得創新券使用資格。創新券的申領按企業提交材料的先后順序發放,發完為止。
第十一條 企業與技術服務單位進行線下相關業務流程,需在技術服務單位開具發票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服務合同、服務結果證明及發票掃描上傳至管理系統。
第十二條 創新券兌現期截止日期為每年的11月30日。企業申請兌現時,需提供以下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1、服務合同、發票;
2、服務結果證明,包括檢測報告、技術解決方案等。
第十三條 由市科技局組織專家對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創新券補貼方案,報市政府批復后,按有關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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